核定征收不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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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税稽罚〔2023〕21号
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015)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室 )2019年09月12 日至2021年08月31 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在检查期间未能提供账本。经外调取证,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偏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按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综合确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
你公司2020年销售收入49,351,107.9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33,777.70元,已申报缴纳246,106.65元,少申报缴纳987,671.05元。
2. 印花税
你公司2020年书立销售合同55,151,107.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第13号)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5,151,107.93*0.03%/2=8,272.7元 ,已申报缴纳7,402.7元,少申报缴纳87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销售合同、发票开票明细(金三系统打印)、税收完税证明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公司2022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870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43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35.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